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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古至今,中医虽然留下了很多 医案 ,但没有统一的记录体例。到明清时期某些医家开始意识到 医案 记录也要规范,如明代的喻昌就专门谈论过 医案 的规范书写问题,他认为 医案 必须记录“某年某月某地县,人年纪若干,形之肥瘦长短若何,色之黑白枯润若何,声之清浊长短若何,人之形志苦乐若何……一一详明,务令丝毫不爽”。
中医学在临症治疗时会因人、因时、因病、因地域、因疾病的不同有很多灵活变动的地方,也就需要有不同的治疗策略。从某种程度上说,中医学的每一次治疗都是一种个案,是难以复制的。因此《古今 医案 按》的作者余震说:“治疗的原则和方法是有限的,但是使用这些原则和方法的巧妙之处却是无限的,而 医案 则能反映治疗原则和方法,又能体现应用巧妙之处。”
李龄寿在给《古今
医案
按》作序时说:“医之有方案,犹刑名家之例案也。”中医的
医案
记录和法学的案例一样,法律标准是有限的,但是依据法律量刑时有轻重出入,
医案
的作用也在于提供例案。这也正是历来中医学都非常重视对
医案
学习研究的原因。